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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

2003-4-14 8:48  【 】【打印】【我要纠错

  人发[2003]19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,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人事(干部)部门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:

  为了提高珠宝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素质,规范珠宝评估行为,维护公众利益,更好地发挥珠宝评估在社会中介服务中的作用,经人事部、财政部研究,决定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考试报名条件

  凡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考试。

  (一)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(含地质类、经济类)大学专科学历,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5年。

  (二)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(含地质类、经济类)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3年。

  (三)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(含地质类、经济类)第二学士学位,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2年。

  (四)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(含地质类、经济类)硕士学位,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1年。

  (五)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(含地质类、经济类)博士学位。

  二、考试科目和组织方式

  (一)考试科目

  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考试设《资产评估》、《经济法》、《珠宝鉴定与分级》、《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》和《珠宝评估案例分析》5个科目。

  (二)组织方式

  1、《资产评估》和《经济法》2个科目纳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;《珠宝鉴定与分级》科目纳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。

  2、《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》和《珠宝评估案例分析》2个科目的考试,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进行,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。

  三、免试部分科目条件

  (一)通过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可免试《珠宝鉴定与分级》科目,只参加《资产评估》、《经济法》、《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》和《珠宝评估案例分析》4个科目的考试。

  (二)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可免试《资产评估》、《经济法》2个科目,只参加《珠宝鉴定与分级》、《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》和《珠宝评估案例分析》3个科目的考试。

  四、证书

 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考试并合格者,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。在该证书“专业类别”栏目中标明“珠宝”,在全国范围有效。

  五、有关事项

  (一)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考试5个科目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。凡在规定的期限内,全部科目合格者,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执业资格证书。

  (二)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,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。

  (三)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考试,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(四)对长期从事珠宝评估专业工作、在珠宝评估领域有很高声望、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执业资格条件、受聘担任首届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并承担珠宝评估专业考试大纲制定、命题工作的人员,经考核合格,可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(珠宝)执业资格。

 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